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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2012)雁民执字第007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执恢字第004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