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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谢溪工业1区8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7705389-2。法定代表人林楚明。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页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Stockbyte品牌图片,图片编号:dv117052,内容:金币。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涉案的编号为dv117052原告权利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故意。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宣传册夹页中继续使用涉案侵权图片并销毁该宣传彩页;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原告是美国盖帝公司在大陆地区授权代理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法律诉讼。3、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gettyimage.cn是由原告注册的。4、(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gettyimage.cn既是美国盖帝公司的简体中文网站,也是原告官方网站。5、原告权利图片打印件(2张,复印件)、光盘(1张,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图片展示在盖帝公司和原告公司的网站上并加以署名,同时做出了版权声明。6、被告侵权宣传册(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违法使用原告涉案权利图片。7、展会会刊(1份,原件)、展会网(1份,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参加此次展会并使用涉案图片。8、(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标准。9、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本案原告为维权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华盖公司在广东地区的维权事宜一直由王立兴律师团队负责,本案起诉之初,王立兴律师就职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2013年8月,王立兴律师成立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相应的华盖业务也转至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故本案委托代理协议由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签订,发票由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开具。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7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9的律师费发票与委托代理协议无法对应,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是UNISUNIMAGEHOLDINGLIMITED与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III向原告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上述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所授权图像的相关品牌,包括本案的Stockbyte品牌。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刊载了Stockbyte品牌的图片,图片编号为dv117052、图片标题为Goldcoinsbesidelargegoldnugget。图片左上角标有“gettyimages?”水印标识。上述图片所在的网页下方载有“版权所有:1995-2013”的字样,图片下方刊载有版权声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原告在2012年7月8日至11日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第十四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上,获得被告工作人员向其派发的宣传册。经比对,被告宣传册夹页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涉案权利图片硬币排列方式相同,硬币的纹路、及硬币间的间隙相同,右下方硬币的图案、数字、字母均相同,可见被告使用的图片是在原告权利图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且总体上仍与原告权利图片相似。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dv117052的图片,系由摄影师利用专业摄影器材,运用相关专业技能,通过精心构思和对布景的编排组合,以特定对象为内容拍摄而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涉及的编号为dv117052图片系由Getty公司发布在其中文网站上,图片左上方标有“gettyimages?”的水印标识,图片下方又刊载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足以认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根据经公证、认证的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被告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且Getty公司已在涉案图片所在的网页中明确进行了版权声明,被告对此应当明知。经本院比对,被告宣传册夹页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涉案图片硬币排列方式相同,硬币的纹路、及硬币间的间隙相同,右下方硬币的图案、数字、字母均相同,可见被告使用的图片是在原告权利图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不具有创新性,是对涉案图片的使用。被告既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有合法授权,也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由其拍摄,在未经Getty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就在其产品宣传册夹页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Getty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主观过错程度的高低等侵权情节,在50万元法定赔偿标准之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对在本案中使用的涉案图片进行了部分修改,在宣传画册众多图片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仅在夹页中使用等因素,虽原告未能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必然产生律师费用支出,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宣传册夹页中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dv117052的图片,并销毁该侵权宣传彩页。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可耐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黄馨栗审判员  赖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