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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舒发仁,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群群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