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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宋建军走私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9号罪犯宋建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常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建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起止:200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以(2009)常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9年5月6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11日投入我狱服刑。该犯系主犯、病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建军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真反省,改正错误;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103分(2009年7月至2013年3月)。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档次为C等。2009年5月因抗拒改造被戴铐15天,扣考核分3分,2011年4月因未戴联号牌扣2分,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