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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雷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郭某某,男,现年3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孙某某,男,现年44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魏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孙某某,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孙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