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一初字第943号原告杨某甲,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杨某乙,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小宁审判员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计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