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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TaoLi、LiangWang与宋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王亮,宋艳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李涛,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武汉比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王亮,女,1973年3月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武汉比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宋艳芳,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TaoLi(中文名:李涛)、LiangWang(中文名:王亮)与被告宋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TaoLi(中文名:李涛)、LiangWang(中文名:王亮)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TaoLi(中文名:李涛)、LiangWang(中文名:王亮)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aoLi(中文名:李涛)、LiangWang(中文名:王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TaoLi(中文名:李涛)、LiangWang(中文名:王亮)负担。审判长 向 真审判员 张俊华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紫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