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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美芬与胡荣瑞、刘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芬,胡荣瑞,刘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陈美芬。被告:胡荣瑞。被告:刘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芬与被告胡荣瑞、刘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美芬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