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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东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喜全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东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张喜全,男。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作彬,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喜全诉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全,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寺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作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喜全诉称,2010年4月,被告在该村修路需预制沟盖板,便让我向其供应,当时双方约定每块沟盖板价格15元,修完路即付款。我于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27日分别向被告处供应了预制盖板共计2660块,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无奈我只好起诉到院,要求被告支付我拖欠预制沟盖板共计39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我损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们村委会欠原告钱不错,但村委会现在没有钱,没有法给原告。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份到2010年4月份底,原告向被告供应预制沟盖板共计2660块,每块价格为15元,合计39900元,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被告寺沟村委会于2010年8月20日给原告张喜全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寺沟村委会仍未支付原告张喜全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99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单据八张和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供应预制沟盖板2660块,每块价格15元,合计39900元,并于2010年8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该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到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喜全货款39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寺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献堂?????????????审?判?员雷扬?????????????代理审判员徐汉生?????????????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常?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