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8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建芳与王艳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芳,王艳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04号原告:丁建芳,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艳辉,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芳与被告王艳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