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乔某,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闫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乔某给付闫某子女抚养费43985元。闫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乔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乔某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