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董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均初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开始上网见网友离家半个月,半个月后我找到被告,被告跟我回家了。我是开饭店的,我们早晨一起去饭店,晚上一起回家,到家后被告在屋里上网,我在外屋看电视,所有家务活都是我干,被告只管收账,我们年年出去旅游。2011年9月27日被告离家出走了,给我留了一个条,让我再找一个人,被告出走第三天给我打了个电话,不让我再等她了,说对不起我,然后就再也找不到被告,我对被告非常非常好,从没打过被告,我也不知道被告为什么离家出走。财产、住房不需要法院处理。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上网并曾离家出走等原因双方产生隔阂。2011年9月27日,被告不明原因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长期离家不归致使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持续下去,原被告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