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凤莲与申宏涛分家析产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莲,申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宏涛,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莲与被执行人申宏涛分家析产一案中,权利人李凤莲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61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