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姜光伦留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坤林。被执行人姜光伦,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市。身份证号码:×××9657。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姜光伦留置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惠阳的国土、房管、车管、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光伦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姜光伦未到庭。2013年10��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在10天内提供被执行人姜光伦的下落或财产情况,逾期,本案将以暂无财产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光伦的下落或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姜光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光伦的下落或财产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阳法执字第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