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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土地应当重新挂牌出让,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3)鄂来凤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或直接依法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上诉人来凤县凤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周 刚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