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福安,上海融恒经贸有限公司,孙宝文,汤生铭,上海浦东顺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黎传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苏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婕,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何福安,总经理。被告何福安,男,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融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安珠,职务不详。被告孙宝文,男户籍地福建省。被告汤生铭,男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浦东顺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恒,职务不详。被告黎传恒,男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其民公司)、何福安、上海融恒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上海浦东顺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黎传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七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因被告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无法送达,本院于同年8月3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婕、被告安其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福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24日,被告安其民公司向某某银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同时,被告安其民公司委托原告向银行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遂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安其民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安其民公司、何福安、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订立《反担保合同》,约定七被告就原告上述担保事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义务。2013年2月起,被告安其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286,731.93元。2013年5月31日,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至此,原告全额履行了担保义务,被告安其民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安其民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9,786,761.93元;2、被告安其民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以原告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暂计至2013年6月13日)人民币63,613.76元;3、被告安其民公司承担原告追偿欠款所花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4、被告何福安、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对被告安其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证明被告安其民公司向某某银行借贷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2、《委托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安其民公司委托原告对其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原告清偿债务后,被告安其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保证合同》,证明原告同意就被告安其民公司的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4、《保证金质押合同》,证明原告同意就被告安其民公司的债务向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5、《反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安其民公司、何福安、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与原告订立反担保合同,同意就原告担保事宜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义务;6、《存款扣收通知书》(2013年2月22日)、回单(2013年3月5日),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利息人民币64,815.38元;7、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013年3月28日),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利息人民币60,579.88元;8、《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2013年4月21日)、《存款扣收通知书》(2013年4月21日)、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013年4月22日),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利息人民币67,177.14元;9、《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2013年5月21日)、《存款扣收通知书》(2013年5月21日)、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013年5月22日),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利息人民币64,916.67元;10、《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2013年5月31日)、《存款扣收通知书》(2013年5月31日)、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013年5月31日),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利息人民币29,242.86元;11、《关于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到期贷款的处置化解方案》、《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2013年5月25日)、某某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贷记凭证,证明原告代被告安其民公司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被告安其民公司、何福安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及提供证据无异议,但之前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过人民币285万元,此款应该抵扣。被告安其民公司、何福安向本院提供一份收据及四份汇款凭证,证明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共计人民币1,094,080元。原告表示对2012年5月24日汇入的人民币55万元予以确认,其余款项系被告安其民公司委托原告进行担保时支付的担保费,并非用于为借款提供保证金,且时间均早于本案借款,故与本案无关。鉴于被告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何福安系原告股东之一,当初成立原告的目的就是为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其民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与被告何福安、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约履行担保义务,据此向被告安其民公司追偿,并要求被告何福安、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安其民公司、何福安辩称的抵扣款项,原告同意扣除人民币55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其余款项,因被告安其民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安其民公司承担原告追偿欠款所花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融恒公司、孙宝文、汤生铭、顺华公司、黎传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236,761.93元;二、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3,613.76元;三、被告何福安、上海融恒经贸有限公司、孙宝文、汤生铭、上海浦东顺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黎传恒应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52.4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上海安其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福安、上海融恒经贸有限公司、孙宝文、汤生铭、上海浦东顺华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黎传恒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崔冬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栾燕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