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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张××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申请再审人王×为与被申请人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冯康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臻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