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张××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申请再审人王×为与被申请人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冯康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臻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