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于同安申请执行唐前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安,唐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于同安,男,汉族,1944年7月6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唐前进,男,汉族,46岁,农民于同安与唐前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2012)礼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于同安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唐前进返还其2.7亩责任田及一床被褥、一口锅、一个火炉,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唐前进已返还其责任田2.7亩,对其他财产已折价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