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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诉被告王丽、宝鸡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王丽,宝鸡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张莉,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宝鸡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工业园巨福路。法定代表人张彬,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代表人史晓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丽、宝鸡市金龙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张莉承担。审判员  常艳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