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谢晓峰与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峰,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谢晓峰。被告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峰诉被告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峰以被告于永刚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谢晓峰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