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谢晓峰与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峰,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谢晓峰。被告于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峰诉被告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峰以被告于永刚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谢晓峰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