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俞海光与姚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海光;姚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俞海光,男,汉族,1946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身份号码 452527194610270018。 委托代理人林志春,男,汉族,193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陆川县人,系原告之妻林志 英的大哥) 被告姚燕群,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福,男,汉族,1945年12月14日出生,陆川县米场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海光诉被告姚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海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有利于双方和睦及社会稳定,本院依法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海光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俞海光负担。 审判员 韦晓颖 书记员 林才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