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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官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立中与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中,陈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黄立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君,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中诉被告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中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黄立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