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官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立中与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中,陈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黄立中,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君,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中诉被告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中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黄立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