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符某甲与桃江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某甲,桃江县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甲。委托代理人符某乙,系被上诉人之堂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肖某九,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莫某平,该医院职工。上诉人符某甲与被上诉人桃江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符某甲不服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符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符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符某甲负担,依法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