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