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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去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梅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