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去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梅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