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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陈光汉与胡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汉,胡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陈光汉,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胡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汉诉被告胡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汉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汉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