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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江苏元尚建设有限公司、彭明芳、戴伟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元尚建设有限公司,戴伟斌,彭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93-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曹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元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伟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伟斌,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明芳,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苏元尚建设有限公司、戴伟斌、彭明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戴伟斌、彭明芳抵押给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财产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财产在该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元尚建设有限公司、戴伟斌、彭明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周益纯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