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与周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周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周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云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1.5元,由原告杭州罗艺斯家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滢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