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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伟、许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伟,许亚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同文刚,该社陂西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伟,男。被告许亚梅,女。委托代理人刘静,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伟,许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刘伟、许亚梅的起诉。诉讼法2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姬英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