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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月,康香菊诉被执行人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月,郭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康月,康香菊,住涿州市孙庄乡。被执行人:郭文武,住涞水县石亭镇高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月,康香菊与被执行人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842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