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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山民执冻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贵生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陈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山民执冻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清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丹县西街。被执行人陈贵生,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做出的(2007)山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贵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贵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