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执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二申请执行人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甘雅莲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执字第3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梅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雅莲,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甘雅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甘雅名下车辆一辆。另外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所在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上述财产的处理尚需时间,且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代理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邬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