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诉张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张克斌,吴桂芳,赵利东,马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振清,职务行长。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金源商贸楼10号。被告张克斌。被告吴桂芳。系张克斌妻子。被告赵利东。被告马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诉被告张克斌、吴桂芳、赵利东、马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克斌、吴桂芳、赵利东、马克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克斌、吴桂芳、赵利东、马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