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叶章林与林加杏、詹惠圣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林,林加杏,詹惠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60号原告叶章林。委托代理人赵欣,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加杏。被告詹惠圣。本院受理原告叶章林诉被告林加杏、詹惠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林加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周宁县,应属于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林加杏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周宁县,且原告起诉的二被告中,另一被告詹惠圣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6幢41611室居住,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加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