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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李肖兰与金金兰、吕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肖兰,金金兰,吕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719号原告:李肖兰。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金金兰。被告:吕志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肖兰与被告金金兰、吕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肖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李肖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