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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炳宣与李忠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宣,李忠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李炳宣,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忠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宣与被告李忠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宣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