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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铁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军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谭军才,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宾州镇××队××号,身份证号码:×××5576。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军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齐颖、被告人谭军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军才于2013年8月24日19时许,持当日柳州至北京西��K158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柳州火车站进站,经过“三品”检查进入车站大厅后,被车站执勤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美沙酮273.234克、地西泮1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军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的证明,赃物的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照片、扣押及移交清单,中158次列车车票,毒品鉴定书及通知书,被告人谭军才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军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军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军才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军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军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任春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