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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召河与苗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河,苗清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马召河,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蒋鹏,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苗清明,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村民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綦振衣,女,195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河与被告苗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召河撤回对被告苗清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召河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