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召河与苗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河,苗清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马召河,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蒋鹏,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苗清明,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村民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綦振衣,女,195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河与被告苗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召河撤回对被告苗清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召河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