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8日生。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景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