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路春英与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春英,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路春英,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路春英与被执行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劳人仲裁字第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