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执字第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34-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楚平,罗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2/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34-1号申请执行人颜楚平,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丰树村老屋组。身份号码432503197609304419。被执行人罗伟平,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草冲村庙湾组16号。身份号码4301241974072131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罗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伟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伟平的存款、收入5117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罗伟平的价值5117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