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某某,男,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业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济南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但二人协议离婚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长期出差在外,所以才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赵某某与张某某通过长清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约定:济南市房产归赵某某所有。后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诉至本院,双方形成诉讼。另查明,涉案房屋产权证号为:济房权证长字第0209**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某,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房屋坐落:济南市。诉讼中,原、被告到庭表示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后被告张某某失去联系,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济房权证长第02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时,被告张某某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被告张某某负有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故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案经审理,因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济房权证长字第0209**号项下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