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商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陈锡宝、宋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陈锡宝,宋江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3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负责人:尹焕钦。委托代理人:刘泽群。被告:陈锡宝。被告:宋江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陈锡宝、宋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陈锡宝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锡宝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锡宝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元,退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