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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庹腊先、邓光均等与庹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腊先,邓光均,邓娟,庹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庹腊先。原告:邓光均。原告:邓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庹怀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刘志远,总经理。原告庹腊先、邓光均、邓娟诉被告庹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祥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腊先、邓光均、邓娟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朱桐云、被告庹怀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庹腊先、邓光均、邓娟诉称:2013年1月20日03时51分,甲方车辆(逃逸)行驶至大广大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587公里+750米处,与站在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在车道内的京P×××××号(驾驶人为被告庹怀江)车后的邓代海碰撞,后又与京P×××××号车碰撞并致使京P×××××号车冲入边沟,造成京P×××××乘车人邓代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大队冀公交认字(2013)第201301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车辆(逃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庹怀江与邓代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医疗费46697元,伙食补助70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1400元,存尸费2000元,验尸费600元,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19771元,精神损害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6000元,共计857948元。事故发生当天邓代海与冉华同乘一辆车,发生第一次事故后同时下车,虽然是两个事故认定书,但同是庹怀江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二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且受害人自2012年1月至交通事故发生一直工作、生活在北京市区,各项损失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京P×××××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200000元的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承担12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50000元),余737948元的百分之三十五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承担200000元,庹怀江承担58281.8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身份证明三份。二、事故认定书一份。三、户口注销一份。四、医疗费结算凭证七张。五、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各一组。六、费票据一张。七、存尸费票据一张。八、交通费票据11张,共计110元。九、住宿费票据15张,共计2020元。十、死者邓代海在北京租房证明一份。十一、肇事车辆京P×××××号车辆的保险单两份。十二、(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死者邓代海与另一事故死者冉华系因庹怀江同一过错死亡,冉华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故本案死者邓代海的死亡赔偿金也应按此标准计算。被告庹怀江辩称: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事故中被告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邓代海属车上人员,应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事审理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03时51分,甲方车辆(逃逸)行驶至大广大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587公里+750米处,与站在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在车道内的京P×××××号(驾驶人为被告庹怀江)车后的邓代海碰撞,后又与京P×××××车碰撞并致使京P×××××号车冲入边沟,造成邓代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大队冀公交认字(2013)第2013012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车辆(逃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庹怀江与邓代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邓代海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46697元,伙食补助700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存尸费2000元和验尸费6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6000元。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三份,户口注销一份。医疗费结算凭证七张,住院病案、用药明细各一组,验尸费票据一张,存尸费票据一张,交通费票据11张,共计110元。住宿费票据15张,死者邓代海在北京租房证明一份,肇事车辆京P×××××号车辆的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各一份,(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三原告和被告庹怀江就庹怀江的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三原告撤回对庹怀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邓代海在车下,正因为在车下才承担了事故的部分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的邓代海属车上人员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0元×20年,邓代海与冉华同一标准,丧葬费19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46697元,住院伙食补助700元(14天),护理费酌定为1400元、误工费酌定为1400元。存尸费2000元,验尸费6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定为5000元,以上数额共计856948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承担12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50000元),逃逸车辆在强制险内承担120000元,余616948元的百分之三十五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承担20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话直销服务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320000元。二、准许三原告撤回对庹怀江的起诉。三、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