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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秦学海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赔偿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61号秦学海:你因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2)酒肃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酒行终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你要求撤销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作出的肃公(行)决字(2012)第2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了肃公(行)决字(2012)第2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你要求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不再提起再审,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