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孝国,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王臣,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王臣在我联社贷款2.6万元,到期后王臣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贷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