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日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现住址。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红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