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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高新园区雪驰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书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华信运输物资有限公司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