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3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娜与崔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娜,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54-4号申请执行人:唐娜被执行人:崔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寿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伟之妻邵雪梅在人民医院的工资,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李桂涛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