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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饶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饶某。委托代理人:李道典。被告:夏某。原告饶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